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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19-05-2916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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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: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;②實事求是、客觀、公平、公正原則;③懲前毖后、有錯必究原則;④誰主管誰負責原則;⑤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。
二、責任追究范圍
1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追究班子成員責任:
⑴違反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,發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;
⑵違反公司發展規劃、發展目標的;
⑶違反公司人事制度、財務制度、采購制度等制度,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;
⑷擅自更改支委會、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后果的;
⑸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、重大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;
⑹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、盜竊、浪費、損失在2000元以上的;
⑺以權謀私、損害公司利益的。
2、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追究部門負責人、其它人員責任:
⑴頂撞上級領導,不服從管理兩次(含)以上的;
⑵工作中虛報冒領、弄虛作假的;
⑶工作中以權謀私、受賄、拿回扣損害公司利益的;
⑷工作不配合、不協調或推諉、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;
⑸工作中拖不執行領導簽批或工作安排兩次(含)以上的;
⑹工作中不及時溝通、匯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;
⑺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、謀取小團體利益的;
⑻工作中不按程序辦事且造成失誤的;
⑼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、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,致使事態擴大的;
⑽對外來辦事人員態度惡劣、拖延服務或拒絕為其服務的;
⑾一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、任務3次(含)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;
⑿越級請示、匯報且不符合事實的;
⒀對各類文件不及時傳達、執行,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;
⒁不搞好部門內部團結,形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;
⒂將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為吵架、罵人或發生打架的;
⒃違反公司其他規定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。
3、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,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。
三、責任承擔
1、承辦人工作失職、弄虛作假、隱瞞事實,造成損失的實行責任追究。
2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:
⑴情節輕微、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;
⑵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糾正的;
⑶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不可抗拒造成的;
⑷非主觀因素、經濟損失100元以下且未造成影響的;
3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從嚴或加重處罰:
⑴情節惡劣、后果嚴重、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造成的;
⑵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;
⑶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,致使損失擴大的;
⑷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。
四、追究種類
1、種類
⑴責令改正并作檢討;
⑵通報批評;
⑶調離崗位、停職、降職、撤職;
⑷留用察看;
⑸開除。
以上行政處罰依照相關規定和制度進行,同時附帶經濟處罰,具體處罰依照公司相關考核制度視情節主觀故意和過失具體確定,造成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的主要責任人,視情節和態度承擔損失總額的30%-80%,并承擔法律責任,次要責任人或連帶或領導責任按總額的10%-20%給予經濟處罰;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主要責任人承擔80%,次要責任人或連帶責任按損失總額的20%給予經濟處罰,因過失造成經濟經濟損失視具體情節確定承擔比例。
2、違反國家法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。
五、追究程序
1、責任追究由所在部門或公司人事勞資、組織紀檢提出并調查核實,也可根據舉報調查核實后提出,交公司考核小組研究審議,經理室集體研究確定,必要時依照相關規定,履行民主程序最終決定,處理意見報前應向處理對象核實。
2、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,可以提出意見申訴,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,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,應予糾正。